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
2021-12-03 15:12: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20%(以下简称减税政策)和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减税政策)。

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按季、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核。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栏目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备案。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无需提供“职工人数、资产总额”信息。

三、小型微利企业提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按下列条件办理:

1.如果按照本年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20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如果今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度)平均数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税收政策。

(二)按固定税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优惠政策相应减少定额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原办法征收。

(4)今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超过2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根据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预计今年将满足小规模微利企业的要求,可按季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在以下相关行的申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五条第十三项第(一)项填写说明。第14行的填充说明。

(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五条第(二)项填报说明。第25行的填充说明。

(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4年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填写说明。第12行的填充说明。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8日

关于实施小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9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和扩大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现在阅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2014年,国务院在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范围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优惠, 而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纳税人。 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待遇,方便基层税务机关运行。同时,为要求双方提供内容全面、便于查询、便于操作的完整文件,减少“文件包”现象,本公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基础,适应税收政策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和操作问题。

2.核定征税的微利小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否采用查账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征20%,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减征50%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微利小企业是什么时候开始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2014年以前,小微利企业在最终结算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付不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原来的做法,本次公告允许小规模微利企业在季度、月度预付款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最终结算环节多退少补。这样小微企业可以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轻贷款压力,增强自身流动性。

4.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被查账征税的微利小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对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要求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查账征收。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数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微利小企业减半征税的政策。

5.核定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首先,它是一个小型、低利润的企业,按固定税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未提前超过2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固定。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减少定额后,继续采用定额计税方式。

六、今年新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今年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去年未达到条件的小微微利企业,今年有望达到标准的小微企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本公告对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适当放宽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即根据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今年可能满足小微微利企业的要求,企业可以在按季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4年,企业A总资产、员工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企业A预计2015年可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企业A通过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待遇。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程序。根据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简化了管理程序。规定:小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季度预付款手续,在进行最终结算时应办理“职工人数、总资产”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将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时,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栏目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批和专项备案。

9.小型微利企业在结算支付方面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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