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2021-12-01 09:02:26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深圳注册公司 进出口税法上,将取得虚开发票分为“善意”和“恶意”。什么情形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呢?善意取得了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在深圳注册公司进出口税法中,取得虚假发票分为“善意”和“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商誉”是什么情况?如果获得了善意,我们该怎么办?

1.如何定义“假开盘”?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为他人、自己、他人和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的;

(二)购买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时,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或者为他人介绍开具虚假数量或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进行过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是什么情况?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付款人不知道从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假的。

善意取得有明确的标准。仅仅因为你自己争论“善意”,税务机关就会认可你的“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二)销售者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数量、金额、税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买方(付款人)才不会因偷税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而受到处罚。

3.如何处理善意取得的虚假增值税发票?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销售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调查证明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

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或出口退税,已由买受人抵扣的进项税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除责令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从补缴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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