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定义和计税?
2021-11-23 09:09: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 (五)营业收入是指:1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来自在中国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营业收入在每个纳税年度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将个人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全部直接支出、计入成本的间接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上述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短缺、毁损、报废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转让财产的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损失。 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六万元的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额外扣除应在结算和付款时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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