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6种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2021-11-15 08:55: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未开具或者未上传在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设备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无效”的;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嫌疑;5.商业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无委托加工;6.未直接申报失踪人员,或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比对的。 【备注】1在深圳注册的外国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准予抵扣。 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已申报为可抵扣,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进项税将转出。 3.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线下开具发票,但不使用网上征税或者不具备相关规定的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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