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贴及其财税处理
2021-11-03 09:01:22
前几年有“稳岗补贴”的说法,如《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助力企业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 《国务院关于当前和今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9号)中也规定,未裁员或裁员人数较少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不少地方政府也有相应文件,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金融委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任申社规〔2021〕1号)等。 在近期的防疫工作中,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稳岗政策。如《惠阳区、省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要落实扶企稳岗政策。 未裁员或员工较少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月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6个月的返还标准,政策执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人民社会福利厅、斗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人社部发[2021]19号)2021年至2021年,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 《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人员恢复企业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返还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申报的稳定岗位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转岗技能提升补贴相关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文件规定,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企业相关费用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追回。 一、缴纳增值税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稳定岗位补贴与其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没有直接挂钩,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广注册新公司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是企业可以提供明确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及其支出。 企业获得的稳定岗位补贴,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6号)的规定支付。有了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的管理要求,如果企业能够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如何处理账目?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收到的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补贴贷款:银行存款贷款:递延收益2。培训支出、社保支出等发生的支出贷款:管理费用贷款:银行存款贷款:递延收益贷款:其他收入2。为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而收到的补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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