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
2021-11-03 09:01:07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四力”要求,即“强化优惠政策落实,强化‘非接触式’征税,统筹数据服务大局, 而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触式”申报、“非接触式”审核、“非接触式”调查评估等征管服务措施,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确保疫情防控和助力稳外贸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非接触式”申报。 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通知》指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可“宽容办理”。 即疫情期间,纳税人可提交电子数据申请退(免)税,疫情结束后上报纸质材料。 在纸质材料已通过影像申报的地区,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在申报时提交影像材料,事后不再上报纸质材料。 -"非接触式"审计。 为确保疫情期间出口退税及时办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接触式”审核的工作要求:即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仅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没有问题的,可以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如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渠道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消除后即可办理。 -"非接触式"调查和评估。 《通知》明确,对确需调查评估的退税业务,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访谈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评估,避免现场核查、面对面访谈等“接触式”评估。 经“非接触式”评估消除疑虑后,需及时为纳税人申请退(免)税。 -“非接触式”反馈。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退(免)税办理情况,《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完成退(免)税后,应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凭证,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认为,当前形势下,税务部门从方便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审批等方面入手,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税帮扶措施,不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助力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和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函〔2021〕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1〕4号, 2021年),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如下:1。 疫情防控“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期间,纳税人可以“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发证和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已经可视化的地区,可以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影像申报的地区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待疫情防控完成后进行补充报告。 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渠道。 2.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他们只审核电子数据。如果电子数据经核实无误且不存在骗税等疑点,则可以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 经审查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非接触”渠道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消除后再进行处理。 如果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渠道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影像资料消除疑点,相关退(免)税事项暂不办理,待疫情结束后按现行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Iii .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如按现行规定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访谈、函询等“非接触式”方法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面对面访谈、现场核查等“接触式”方法。 调查中发现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调查评估能够消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如不能通过“非接触式”调查评估消除疑点,暂不办理退(免)税。 (2)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只能现场核查后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留抵办理”的原则,对以下情形分别办理: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退(免)税金额未超过限额的,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核实后,可以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退(免)税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应对《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中的疑点在核查结论中选择“通过核查”,并在核查结论说明中标注“疫情”字样。 对委托退税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应当采取比对的方式进行。 出口退(免)税首次申报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退税但未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退(免)税申报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生产企业退税100万元。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出口退(免)税按现行规定需经实地核查方可办理的,除经营类别为第四类的出口企业和经审查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比照第一点规定执行。 3.对经审查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四个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暂停现场检查,暂不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的回复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的协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回复。 对疫情防控前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协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暂停回复开展的核查工作。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回复的,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延迟回复说明》。 2021年2月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如因疫情影响有逾期退(免)税或逾期答复的,不按逾期办理业务。 5.“非接触式”结果反馈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的结果。 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邮寄给纳税人。 六、疫情防控后开展事后审查工作,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在疫情后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充报告应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进行审核。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改正后的信息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1 .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取消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追回退(免)税款。 尚未完成备案的,备案方式发生变化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颁发证书的,证书按规定作废;已办理退(免)税的,追回退(免)税款。 未出具相关证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追回退(免)税款。 未办理退(免)税,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七、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现场核查的,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或面对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按规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但经现场核查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应追缴退(免)税。 对于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协查函,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现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月20日。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