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1-11-01 09:05:49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实施一系列以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指挥和防控疫情是职责所在。确保国家出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切实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首要任务。 为充分发挥税收在支持疫情防控中的功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的12项政策。 一、支持保护和治疗1。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发放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给予全额退款;4.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6.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一次;7.卫生主管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3.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疫情物品,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10.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第四,支持复工复产12。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指南汇编一、支持保护和治疗1。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疫情防控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2。取得本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防护用品的个人,取得本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二。支持材料的供应3。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补贴全额退还【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增量补贴全额退还。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最终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增量退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4.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应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纳税人,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已按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调整。 已经征收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中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5。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服务及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应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纳税人,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已按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和销售额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次申报时调整。 已经征收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中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函〔2021〕4号)6。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的规定。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7.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享受主体】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卫生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免税物资可先按照或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6号)三。鼓励公益捐赠8。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物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的企业和个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将捐赠的全额扣除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物品【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函办理税前扣除。 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企业享受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应当采用“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将捐赠的全额扣除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个人所得税明细清单》时,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己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到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政府。 上述优惠政策的申请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本期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应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纳税人,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已按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额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更正当前报表或在下一次报表中进行调整。 已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抵减纳税人今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深圳0元公司登记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11.扩大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疫情防控捐赠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进口物资将增加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扩大。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境内的外国公民,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当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前述第(一)项或者《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3)受援人应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 省民政厅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当地海关和省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将予以退税。 其中,已纳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由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环节进口关税和消费税。 相关进口商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进口免税物资可先按照或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17号公告进行登记放行,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1)《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2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四。支持复工复产。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要求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并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关于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说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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