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小税种”新政集锦!老板补看还不知道要交什么税!
2021-10-29 09:37:39
01综合要点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减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要点二:部分地方税及相关附加纳税申报表修订1。自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已启用。2.自2021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补助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已激活;3.自2021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和税源明细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房产税减免税明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国税)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32号)重点3: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 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司关于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1号)要点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 .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个体户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个体户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体户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人员, 如果他们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三年内,将按照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名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限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2号)要点五: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印花税。 3.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免交印花税。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1号)第六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1。饮用水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承担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取得饮用水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让文件,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3.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占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7号)要点7: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国库账簿免征印花税;承办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7号)要点8: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1。为提供社区养老、儿童保育和家政服务而拥有房屋和土地的,免征契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拥有的,或者通过出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服务的财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护理、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6号)0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要点九: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下同)的房地产和农产品专用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占农产品交易场所面积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2号)东莞市公司登记机关要点10:文化转型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业务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自有财产免征房产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房产税5年。 注: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满五年的企业,可继续享受,直至五年期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转企改制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6号)要点11: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将减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继续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号)要点12:供热企业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供热企业的其他厂房和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供热企业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8号)03耕地占用税征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21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要点1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04车辆购置税要点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21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十七点: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减免税等征收管理事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十八点:明确车辆购置税相关具体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1号),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的计税范围、计税价值、纳税义务时间、免税和退税等内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1号)要点19: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继续实施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明确继续实施的若干优惠政策,如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5号)05资源税法要点20:《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1年8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是2021年新政的亮点。屏幕前的一切你都掌握了吗?在公司注册和运营方面,辛凯财税有10年的行业经验,服务过3000多家企业客户,收集过很多客户案例,可以为企业提前防范各种风险。同时还能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知识产权、财税、资质办理等服务,为企业终身服务!今日推荐:免费公司名称,深圳公司注册,财税代理。 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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