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印发
2021-10-29 09:37:14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解释》的通知中发〔2021〕2号24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惠城县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确保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跟随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第2号解释》,2021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第2号解释,1。返还资金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计划下达前,将本单位实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垫付相关费用。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恢复到预收资金账户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实际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预收相关费用时,按预收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预算未处理。 (2)以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至恢复的预付资金账户时,按归还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按同等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同等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2.会计处理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如按规定将资金从其零余额账户转入其实际资金账户用于后续相关费用,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会计核算按规定反映公司零余额账户转入实际资本账户的资金数额,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公司零余额账户转入实际资本账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零余额账户使用金额”账户;同时,借记“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预算会计“资金余额-零余额账户使用金额”科目。 (2)单位实际资金账户零余额账户转出的资金用于相关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业务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余额-货币资金”科目。 3.会计单位按规定从金融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成本或管理费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从金融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成本或管理费时,按应计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计费用-项目间接成本或管理费”;预算未处理。 (2)项目应计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按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际资本账户的,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办理:“二。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实际资本账户的会计处理”。 (3)使用预提项目间接成本或管理费时,在财务会计下,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成本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使用金额”、“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如果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使用计提的间接成本或管理费购买的,则根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金额”和“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按相同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余额”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4.机构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的会计处理机构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 被投资单位公告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机构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财政资金”科目,按照以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或“累计盈余”(以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结转),贷记“应收股利”;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付财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其份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方申报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被投资方按其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财政资金”科目,按照以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或“累计盈余”(以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结转),贷记“应收股利”;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付财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收取出差餐费和当地交通费的会计处理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的出差餐费和当地交通费并开具相关票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不负责支出的,按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账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库存现金”。 预算未处理。 (2)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按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同时,借记预算会计中的“资金余额”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因开具税务发票而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 以后年度,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作相应调整。 七、关于公费医疗的会计处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当地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同级非财政拨款收入(同级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并在实际支出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 八、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科目。 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科目,难以明确会计科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者年终对账等方式确认在建工程造价,提供详细的工程支出、施工进度和工程建设成本,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计算“在建工程”资产,综合计算项目建设成本。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1)代建单位在拨付建设资金时,按拨付金额借记“预付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金额”“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和“基金结余”科目。 (2)当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结算或年终代建人经对账确认在建工程费用时,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科目。 (3)在确认施工管理费时,根据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递延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4)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根据代建人移交的工程造价中未确认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科目;同时,根据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和工程建设费或决算确认涉及资金补充支付的,应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补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金额”、“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关于代建单位的会计处理,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与建设单位对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型,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递延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资本性支出”、“资本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核算,充分反映项目情况。同时在“建设工程”科目下设置“建设工程调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的方式调出建设工程成本,反映在建设单位相应的“建设工程”科目中。 年末,“建设项目”科目应无余额。 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项目资金”。 预算未处理。 (2)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费用时,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材料”、“累计折旧”等科目。 预算未处理。 (3)当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或施工单位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借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划转”科目,贷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收款-预付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 (4)确认建设费收入时,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预算会计“资金余额”科目,贷记相关预算收入科目。 (5)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根据未转出建设工程的在建工程造价,借记“建设工程-转出建设工程”科目,贷记“代广州黄村大道公司登记建设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同时借记“预付款-预付款”科目,贷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转出”科目。 项目竣工决算时收到补充付款资金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项目资金”科目。 代理人为企业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新旧衔接规定本解释首次实施时应确认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登记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应当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调,确保在建工程在会计核算中不重复或遗漏。 (3)“在建工程”科目的会计处理规定。 1.项目交付使用时,单位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分摊递延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递延投资”科目;如有投资需要摊销,并按规定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资本性支出的,还应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资本性支出和资本性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销投资”科目。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规定直接移交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移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借记“在建工程-基本建设移交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自由配置”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础设施转让投资”科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先移交建设单位,再无偿移交其他会计科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再按照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建设单位和资产调入方应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的资产在记账时不重复、不遗漏。 (4)基本建设项目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通过在相关会计科目中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者增加标志,或者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户等方式进行。,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需要。 九.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确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一般原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根据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确定。 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合并主体。 合并单位应当将其所有被合并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般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应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除符合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下列会计主体也应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未纳入部门预算、决算管理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2 .部门(单位)所属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3.财政部规定的应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3)下列会计主体不计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1。部门(单位)所属企业,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和商会。 3.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会计科目账户,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经费(基金)的会计科目。 4.与部门(单位)没有财政预算分配关系的社会团体,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组织和研究协会。 内部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和合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X.适用于工会系统的会计制度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税〔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社会组织按规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税〔2004〕7号,下同)。 XI。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税〔2012〕22号)的社会组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原来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现在仍然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二.本解释生效日期及新旧规定衔接本解释第1项至第8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单位提前采用;第9项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除第8 (2)项外,其他各项均为首次执行时,采用未来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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