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1-10-27 09:13:11
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主体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退出现役,通过个体经营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主体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企业与自谋职业一年以上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将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 名额是每人每年9000元。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2021年1月1日前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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