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021-10-21 09:02: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为进一步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1 .2021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从2021年7月及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 .增量免税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5.自2021年4月1日起,他们不再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2.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广州注册公司非金属矿产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以上销售比例按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内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4.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本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同期抵扣增值税税额的完税证明的比例。 5.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税增量抵减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 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出具纳税申报表,直接送同级国库退库。 税务机关将按期将退税清单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退税工作平稳有序。 特此宣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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