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2021-10-18 09:3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2021年10月1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报送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减少处理时间。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税控系统),核准实际利润以外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纳税人变更税收定额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件(1)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目。 (2)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和延期申报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和《延期申报审批表》。 三、减少提交材料(1)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支出预算材料,如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而是由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和申请理由;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再需要提供纳税和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将主动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 (二)税务机关对于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说明确实难以正常申报的情况,但申请人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4.简化送达程序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申请人无异议的,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名人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回执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件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动词 (verb的缩写)更新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清单,按上述规定更新,并与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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