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那么,工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正常缴纳吗?
1、“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一、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第586号令)。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均按照工伤保险办理。
那么,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否符合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的规定?
2.“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属于工伤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见,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属于工伤待遇,根据财税〔2012〕40号文规定,可依法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遇。
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还应申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只有在申报工伤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时,才同时申报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