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一)扩大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或者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算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手续,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调整为20天(自然日)。
(三)建立容错机制,畅通简易注销登记渠道。经登记机关审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冻结、动产质押等。”、“被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给予行政处罚等。”以及“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按程序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承诺书、承诺书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改正后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二是优化普通注销程序
(4)优化清算组备案程序。取消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程序,变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
(五)优化公告方式。调整企业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程序,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发布公告,以降低经营成本。
(六)精简申请文件和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并进行公告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交《备案通知书》、清算组公告、样本报送等材料,只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等材料。
(七)优化纳税核查。如纳税人状态为“已注销”,经与税务部门网上核实后,确认已完成纳税结算手续,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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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行分类销税,提高通关速度
(八)优化税务注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实行完税证明免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办理注销税务手续的通知》(财税〔2018〕149号)中关于优化注销税务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实施完税证明免税服务,优化注销税务服务,简化注销税务数据和流程,实行“一窗受理、内循环、限时办结、窗口送达”的“套餐管理”。强化“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措施,改善纳税人实际纳税感受,加快注销税务进度。
四是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注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9)相关部门优化注销程序。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提前预审,并主动向企业详细告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的结算情况。优化处理流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前已结清费用的企业,不再需要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商务、海关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注销相关业务时,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核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主动告知企业应结清的拖欠住房公积金事项。
V .解决难题,顺利退出渠道
(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不配合、失去联系无法形成合议意见的问题。第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能够形成有效决议的,以书面形式和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持决议和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二是公司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支持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依据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十一)解决营业执照遗失问题。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可以不再另行办理换领营业执照手续。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撤销声明,或在报纸上刊登遗失执照公告后持相关材料和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十二)解决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请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申请注销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注销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设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投资者依法指定的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
六。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十三)加强档案信息协同共享。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在线查询检索所需信息。
(十四)逐步推行电子注销模式。方便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信息电子影像文件和纸质申请材料。注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文件作为企业注册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无需在注册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如果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无需交回纸质营业执照原件。
(十五)搭建综合注销服务平台。在现有“电子窗口沟通”平台建设方案基础上,建设“企业注销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开放相关部门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流程,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申请人提供业务流程清晰透明、企业信息互通共享、全流程进度跟踪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
七.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联合管理的惩戒制度
(16)加强信用监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注销登记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十七)严格失信惩戒。以“承诺制”方式办理注销税务,纳税人应按承诺时限完成信息填报和相关事项办理。承诺不兑现的,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税收抵免D级管理。
(十八)畅通救助渠道。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支持相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者主张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认真开展工作
(19)强化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负责优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服务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的统筹协调。税务部门负责完善纳税体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社保费用缴纳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完善住房公积金缴纳流程。各区政府要落实工作机制合理化,明确任务,细化措施,齐心协力,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生根。
(二十)广泛宣传。各部门要加大取消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丰富宣传方式和渠道,让企业和群众了解、阅读、操作,充分利用政策措施。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清楚地知道取消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十一)加强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市区一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改革政策措施,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做好咨询、通报、登记服务工作,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通报”,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十二)继续推进。优化注销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改革工作,切实把握现实。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储备更多改革政策措施,稳定社会预期,确保改革红利持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