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如果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50 条申请撤销注册。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
2、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3、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 / 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注意!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1、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2、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4、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5、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6、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7、公司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香港公司怎么注销?
1、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
a.已填妥的申请表(IR1263);
b.申请费用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该费用将不获退还);
c.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或亲身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