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医药用途发明专利?
用途发明,是指在发现物质(产品)的特有性质后,专门利用这种性质而形成的发明。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是医药领域特有的一类发明专利,如果研究人员发现了某种物质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效果,可以根据此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此外,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专利申请中,通常应将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撰写为例如“产品X在制备治疗疾病Y的药物中的用途”的形式。
例如“伟哥”最初只是作为治疗心绞痛的药物,而其用于治疗阳痿的用途专利,为辉瑞制药公司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2、如果某专利权人拥有医药产品专利权,其他人还能否就这个医药的新用途来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到药品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通常包括化合物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和药品用途专利。针对已有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剂型、给药方式、生产工艺、新的用途等方面持续开展研发和创新,并可以针对其完成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如果可以就医药的新用途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权?
虽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但提交了申请不等于就能获得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一系列法律审批手续,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其他专利一样,医药用途发明专利需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法定要求,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新颖性是指要求保护的主题是新的,即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公开过此物质具有要求保护的用途;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此用途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要求保护的主题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充分公开是指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药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医药用途发明。
4、如果医药产品专利权和医药新用途专利权分别掌握在不同专利权人手中,那么这个药品用途专利如何实施?
如果某单位就已有药品的新用途提交专利申请并通过审批获得授权,该单位在生产、销售该药品,并将其用于新用途时,需要获得已有药品在先化合物、制备方法等基础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反之,如果在先基础专利的权利人生产销售该药品并将其用于新用途,也需要获得新用途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人之间的交叉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