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21-06-16 16:37:29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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