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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连锁企业,总部在上海。它像增值税一样纳税——苏州注册公司。现在计划在珠海开连锁店。珠海连锁店在上海缴纳增值税可以申请统一审批吗?
答: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连锁企业缴纳增值税一个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便利店、折扣店企业,即连锁企业的门店均由其总部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设立,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根据外贸部《关于连锁店管理规定的意见》(内贸民主法[1997]24号)要求,采用控制系统局域网,实行产品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审核、统一规范管理和运营管理,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门店可由总公司统一审批,由总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一)省辖市内的连锁经营企业;(二)计划单列范围内的连锁经营企业,应作为注册公司报苏州市公安局,由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审批; (三)在省(自治州)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省(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报省教育厅审批;(4)同县(市)连锁企业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大兴乡(市)公安局审批。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上述明确规定,向相关机构申请兼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