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为合伙型合作企业)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在合作合同中就投资各方或者提供合作场所的占有、使用和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在设计中作出明确规定时应注意: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为合伙制合作企业。其投资者对偿还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讲,他们的法律偿还责任不能只限于他们各自作为企业注册的公司所提供的投资或合作。因此,在签订合作项目管理合同时,通过投资者的信用来规避合伙企业中的无限法律责任是违宪的。
2.就企业的组织而言,合作企业采用合伙方式时,中外合伙人可以成立联合管理组织,决定合作企业的根本问题。在联合管理机构中,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的副主任,另一方担任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负责企业的管理,也可以委派或聘请董事长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长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3.早期投资恢复的问题。
(1)先回收投资的方法
《合作项目企业管理法》明确规定,合作期满后,如果合作企业的人民币全部无偿归美方,允许外方在合作期间提前收回投资。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前收回投资:第一,从企业净利润收入中重新分配更多,大幅减少;二是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缴纳合作企业投资的净利润回收;三是经税务机关批准从人民币折旧费中回收。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第一种方法。通过扩大外方收入分配比例,外方可以在合作期间提前收回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作合同中,应具体扩大分享比例的时限。如果到期后外方获得的限制性利润不足以收回投资,且美方不同意继续延长扩股期限,则补交的利息只能视为外方的投资可能性。
(2)责任承诺
在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各方根据合同重新分配产品或利润,并分担可能性和损失。即使根据合作合同,外方合伙人在合作期间提前收回投资,该集团公司的登记也免除外方合伙人在收回投资后对合作企业的责任。由于集团公司注册,收回投资后,外方合伙人应对合作企业的负债负责或要求外方提供适当的资金担保,或者合同中约定外方收回投资后,合作企业不得减少投资或减少注册资本,以防止一切可能的法律责任转嫁到美国,保护债务人的个人利益。
(3)外汇储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