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人发现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注册的,如果仍在本月内,可以在本月发布新闻稿后三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驳回商标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并且在五年内,商标使用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违宪。
商标使用者想要证明他人恶意注册商标,需要提供相应的确认。
商标用户可以提供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产品检验调查报告、商标印刷品、带有商标的电视广告资料等。证明商标被特别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单独的商标转让、商标许可或仅向商标产权发出公开信不能被视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承认该商标已被专门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定他人未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抢注时,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申诉性是最重要的审核环境因素。商标使用人应证明未注册商标在有限公司注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并能提供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的OEM范围和营业额,或相关客户对该商标的知名度,客户是否知道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等统计数据。
如果抢注者在申请注册商标前知道该商标已被使用并有一定的申诉,仍选择将该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申请,其行为可视为不顾一切地恶意抢注该商标。因此,在对抢注者提出异议申请或宣布违宪之前,商标使用人应当收集能够证明抢注者知道未注册商标使用状况的事实,以证明抢注者有铤而走险抢先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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