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两个多月了,中小企业基本走上了改革实施的正轨。但是,如果边肖告诉你,劳改营的改革存在“安全漏洞”,你注意到了吗?
自2016年3月上半月以来,司法部、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主文(国税发〔2016〕36号)、十大设施新闻发布会及一系列补充通知,为全面推进工商改革公司增加注册网点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中娱乐活动的复杂性,政策不能全面,一些企业在改革阵营的管理上仍然存在合理政策或氢政策等问题。国家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面临较少的操作疑点和执法的可能性。劳改营改革实施至今已有两个多月。笔者梳理了营改增具体管理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旨在吸引有价值的建议,引发讨论,共同推动营改增政策的完善。如有错误,请批评指正。
一、“二手土地”失望转让
《
出售公共服务、资产和资产票据
”明确规定农地所有权的转让(俗称出售“二手土地”)是一种已出售的资产,其增值税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地租代理机构征收,而是由国税代理机构在公司注册地征收。具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农地所有权涉税政策相似,界定明确,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到目前为止,农地所有权的涉税政策有三种不同。一、房地产转让,农用地所有权全部转让(即房屋出售,开发商转让)的,资产转让受管辖,由地租代理机构征收增值税;二是农地所有权单独转让行为属于资产转让,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第三,农地所有权租赁属于资产租赁的范围,出租机构对他人出租农地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税务机构对除他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农地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和征收项目并不完全相同。营改增后期,纳税人很难适用“错号入错座”的政策。
第二,增加了税务机构和纳税人的负担。出售资本公司注册土地取得的房地产及其注册土地的租赁资产(包括农用地)由地租机构征收,农用地所有权转让由国税机构征收。因此国税机构需要在房价风险评估、税收征管、发票开具等各个方面做大量的联动管理工作,为纳税人变更农用地权属提供相关信息,大大增加了国税机构的费用。此外,同时经营这类业务的纳税人还要从地租代理机构缴纳大部分税款,再从国税代理机构缴纳增值税。他们两头跑,跑了很多次,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外资征税是不公平的。到目前为止,政策是可以让另一个人在过户两年时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除外),但是让另一个人过户农用地,必须按3%的金额或者5%的差额征税,没有明确的减免税规定。换句话说,在卖房的同时,开发商可以免税两年,但只允许开发商不按时收税。纳税人普遍反映这一政策不公平、不合理。
建议将农地所有权转让纳入资产转让范围,由地租机构征收,以保持“不动产”税收征管的完整性。同时,转让房屋要参照他人对外投资,转让农地所有权要给予他人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异地纳税在哪里?
关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问题,国税发〔2016〕36号只明确规定了一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售旧的房地产项目,...应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如果计算税款,则应在资产所在地按照3%的预征税率预缴税款后,向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缴税。”(因为绝大多数老项目选择简单且必要,还有三种情况——普通纳税人销售异地房产老项目简单且必要,普通纳税人销售异地房产新项目简单且必要,零星纳税人销售异地房产项目如何提前还款。《
商务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2016年第18号)只规定了地方房地产项目的征收管理,避免了针对不同的房地产项目谈如何提前纳税。由于现实生活中各地有大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提前还款涉及税源再分配的问题,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必须非法、准确地计算税款,挪威政府税务机关也必须非法确认抵销。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单方面的国家税务机构有可能开征或不开征,抵消或不抵消。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以上三种情况都回到政府机构驻地审批付款,就会遇到项目现场同时办理房地产付款手续时,房地产销售管理机构不予审批的困境(地方政府要管管地方税源)。到目前为止,各地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金问题,干部国税总局很纠结,必须从品牌形象的角度去做,但不能从执法的角度乱来;提出的税收征管没有政策依据,地方税源流失,中央政府管理工作中的舆论压力,让干部征管笑逐颜开。但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构、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机构、政府机构国税机构之间的竞争处处受限,难以同时办理纳税、开票、房产缴纳等相关事宜。
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指引,建议尽快出台补充规定,使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能够依法进行。
3.建筑公共服务可以“随便”扣分包款吗?
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简单计税方式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工程项目和跨县(市)工程项目,可设定为从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项后的营业额。但是关于如何定义分包,除了扣除分包款后的分包发票,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材料政策。
《建筑法》、《住房、经济、社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市政当局建筑材料和交通设施分包管理的必要性〉的决定》(住房、经济、社会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对分包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比如分包必须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分包只能做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自己承包的施工分包出去,分包必须做给有相应专业知识前提的单位,二期工程不能分包,严禁一个人承接分包施工业务。可见,在现实生活的楼宇娱乐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分包”都是有资格的。那么,法律允许的分包款是指权利“分包”还是整个“分包”?如果违法行为“转包”也被允许扣除,相当于加重违法行为转包现象,不应该是税制设计的思路;如果只能扣除应得的“分包”,则需要从政策的设计中限制项目的分包,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可抵扣分款的前提和应提供的资料,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
4.「一手房」首付是开发票还是不开发票?
关于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销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俗称“一手房”)提前开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由于不注册公司的具体政策,省内各省、各地区做法不一——有的大多不允许开票;大部分(由于金融机构抵押等项目需要提供发票)允许开具普通发票,但各地对收款率的明确规定各不相同(收款率平均为0.3%、5%);有的甚至明确规定首付开票是“收购行”必须的,在房产交款结算时必须进行之前发票冲正后新的月度开票。“一手房”首付开票的弊端,对增值税发票的学术性和严肃性使用产生了负面影响。
建议尽快从政策上具体化,让“一手房”首付如何开具发票有法可依。
5.支付房产所有权的发票不够怎么办?
《
公司注册场地商务部关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出售纳税人取得的资产及办理所有权支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办理权属缴纳手续的,可以使用第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第三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无论是特价机票公司的注册地还是普通机票,都只能用一份复印件同时办理所有权支付手续。如果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转让农用地所有权(即出售房屋和开发商),由于需要同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仅一份发票是不够的。
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如需同时使用发票办理权属缴纳手续,可使用第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第三联普通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或信函,信函必须注明“本函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税务机关业务印章。
6.提前扣税是定向还是混合?
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公司注册地不同地方,因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和销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收到预付款时,必须提前缴纳税款。当期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预缴税后,由责任税务机关核定缴纳。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有两种国际标准:一种是定向扣款,即税款的预缴必须等到同一个项目交了责任后,再扣除项目造成的应缴税款。原因是如果当期预缴税金可以被其他项目的当期税金冲减,那么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总值大于预缴税金,正好可以在预缴后冲减。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总值不变,提前还款就失去了意义;另一种是混合抵扣,即没有子项目,任何预缴税金都可以用当期应纳税额抵扣。原因是到目前为止,政策中并没有关于定向扣款的明确规定。哪边是对的?
《全面推进营改增操作指引》(商务部副厅长办公室编著)一书中“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有如下解读:“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227元的方式,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当发生支付责任时,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本文的解释是指“定向扣除”,但政策的解释不能等同于政策文件,因此建议在政策方面更加具体,以便于国家税务机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
七、纳税项目哪个能开票的区别?
这个营改增彻底翻译了增值税的差别支付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抵扣制度,差额支付是一种价值抵扣方式。大量差异支付政策对增值税制度抵扣轮的一致性产生了负面影响,也造成了中小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营改增后适用差别征税的必要工程项目多达18种(限于不一一列举),但明确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差别开票的基本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非常明确,让纳税人在开票时产生恐慌。
《
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增值税及相关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新闻稿
”(2016年第23号)明确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差别征税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用新制度中差别征税开票的基本功能……”。根据这一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不能用于18种差异征税项目,因为18种差异征税项目都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实对于金额可以开专用发票,对于扣款只能开普通发票。但该条明确规定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目前为止是什么情况?目前唯一能找到的是
商务部关于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并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明确规定:“6。代征差异税开票,通过系统中差异税开票的基本功能,输入含税营业额(或含税风险评估金额)和抵扣金额,系统会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会打印“差异税”。
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差额开票的基本功能是指适用于“地方税务局还运行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资产(差额在公司注册地地税征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因出售其取得的资产而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这种情况要参考使用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此外,“农用地转用(差价)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税机关开具。这种情况也要参考使用差额发票的基本功能。以上三种情况,由于房产销售的普遍性,一般只开一张发票。如果需要申请差异开票,开具单张发票,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章上同时反映销售额和相同金额的税款,这样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就出现了!笔者认为,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应对房地产的差异征税而发明的,因为上一轮营改增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差异征税项目,但没有提及差异开票。在这次全面的营改增中,由于房产交易改为增值税,房产交易(适用于差额支付)只能在发票上“收费”,一种新的售票方式被“创新”。
差异开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反映了销售总额,差异反映了在公司注册地可以扣除的税款。相当于“二票合一”,即差额开票基本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定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抵扣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差异开票解决了“两张票合一”的问题,但也带来了不良反应:一是发票盖章数据混乱,税栏标有* * *,额度、税金、税金之间没有勾对关系;第二,报税复杂。从卖方角度看,差异开票销售的无税营业额是含税/(1+税或征收率),还是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差异部分)/(1+税或征收率)*税或征收率?前者是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免税营业额,后者是邮票挤压计算的免税营业额。为了保证审批时票单的一致性,在报税时要填写后者,报税必须人为因素修改才能与图章匹配,但分离了CCTV之间的加法关系,导致报税填写简单;就付款人而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是“* * *”,在本期抵扣进项税结构中,将此类发票填写在《公司注册地清单》中会产生困惑。除非邮票税是按照差别征税基本原则的新抵扣来计算的,否则就要查税,否则,邮票的金额和税额不会在央视上报道。第三,会计处理复杂。发生差异开票业务时,纳税人必须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增值税转制改革企业会计处理明确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计算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销项税额。“允许抵扣”——“抵扣”以“抵扣”的形式出现,一般纳税人也引入了“应纳税款”,但只能使用“两票制”。到目前为止,政策明确规定抵扣金额开具普通发票的税额为0,没有造成销项税,省略了对产量进行虚增后再“允许抵扣”的操作,会计处理非常简单。因此,笔者认为,所有不需要“两张票合一”的差异征税项目,都不希望尽可能地使用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而应分别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保证印花税计算清晰、纳税申报简单、会计处理规范。
由于新的增值税发票制度是以“差异开票”的基本功能进行更新和建设的,许多纳税人错误地认为所有有差异征税的项目都需要差异开票,导致“差异开票”的滥用和误用,给中期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增加了困难。第一个建议是进一步明确哪些差异征税项目应该开票,哪些不应该开票,以规范纳税人的开票行为;二是完善开票系统,让差异开票系统在备注栏打印“差异税:xxxx(抵扣)”并扩展为“差异税:xxxx(抵扣)、税或收款率x%”,方便付款人审批和填表。
八、“按5%减1.5%的税率”,荷叶卖什么药?
政策明确规定:“个人租房的,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说,为了实现这一政策,新增值税发票系统需要更新增加“征收率降低1.5%”的基本功能,而且只有发票盖章数据(税务标注* * *),相关业务的纳税申报对两国来说都是比较混乱的(这一点类似于差异开票的现象)。
“税率5%减1.5%”只相当于税率1.45%。为什么政策的设计不一定要明确,而增值税的公共政策操作却要复杂多样?在这一点上我感到困惑。在这里,我不禁想到了另一个类似的政策——“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人民币,可以按照简单的必要性按3%的税率减征2%的增值税”(这个政策相当于按1.98%的税率征税)。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有多少纳税人在开票、审批、账务处理等方面遭受了这样的业务!在征管工作中,笔者没见过哪个纳税人能不出错不修改地指出这类业务。
这一政策的设计尝试,不仅是为了提高税收首征率,也是为了体现税收优惠,看似简化了制度,但却在计费、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程序上给两国增加了更多的疑虑和苦恼。公共政策操作的复杂程度可以用提高第一次征税率来形容,具有可比性!所以建议清理法律法规,比如“减按百分之几”的政策,让纳税人容易理解和操作。
9.无法冲减的增值税发票
关于4月30日末缴纳增值税的收入返还时,如何在公司注册地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政策只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向地税代理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但完全解决了纳税人的账务处理问题。当纳税人有这种业务时,由于租金发票已注销不能使用,国税发票不能为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会计处理陷入两难境地。到目前为止,如何处理这种业务还是属于他们的。
建议从政策上增加以下明确规定:纳税人如需在4月30日前缴纳增值税收入返还款,可在×年×月前向地税机构申请具体数量的增值税发票。红字发票由地租机构审核后开具;或者在新的增值税发票制度中放宽开具红色发票的限制,明确规定此类业务可以开具带有蓝色增值税发票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明确开票操作流程。
十、营改增后,资产和建筑建设项目还需要实施软件工程吗?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数据,自2006年以来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印发〈资产与纺织品增值税软件工程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物、房地产项目实行软件工程制度,应用于信息技术,登记资产与纺织品建设项目,掌握项目进度和结算情况,监控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支付情况,监督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权利。实践证明,信息技术软件工程系统在资产和建筑工程项目的税源监控和监管管理中发挥了倍增作用。
全面推进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的明确规定和必要多数都实行了政策转移,如级差支付、税收优惠等,但令我不解的是,作为资产和建筑建设项目税源管理的在手项目管理模式,却没有实行有机转移,导致地税机关十年来建立的软件工程数据和资料早已被冻结;另一方面,国税机关新移交的资产和工程软件项目,从无到有,无所适从。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2016年6月27日发布的全省税收征管条例(1.2版)在“纺织工程项目登记”和“资产工程项目登记”事项下仍注明“适用:地税”。国税机关怎么知道营改增后资产和建筑建设项目还需要软件工程?
资产和建筑施工项目是连续的。营改增后,国税机构要实施有效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承担工程项目,还要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管理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从营改增两个月的运行来看,由于软件工程系统缺乏有机衔接,国家税务机关对资产和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缺乏基础和支持,管理工作陷入主动和恐慌。建议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机关必须重启并连接资产和工程软件项目。土地税机构要把原来软件工程的资料和数据交给国税机关,尽快把营改增后的楼房和房产倒过来
制造
积极管理的有利形势。
今年看下面这些“安全漏洞”,有没有一种觉醒的感觉?税收制度是对特定经济发展娱乐活动的征收和管理的调节和监督。经济发展娱乐活动奇特而微妙,必须实行税制以适应变化。我们期待司法部和商务部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尽快出台补充规定,改善公司注册地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成功实施清理障碍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