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除了长期工资和薪金外,还经常给员工各种补贴、养老金和补贴。但是,这些好像都要交税吧?今天还有很多争论。本文试图结合税法和公共政策来研究八种罕见的补贴和养老金。
1.补贴和养老金纳入工资和薪金制度,与工资和薪金一起支付
在公共政策中,每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罕见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早餐补贴等。《司法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职工福利费人事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如果中小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福利已经货币化改革,按国际标准按月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34号新闻稿)规定,纳入中小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可作为中小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前提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时计算定额净利润扣除额。以上两份文件的信念完全一致。无论是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还是其他任何补贴性补贴,只要是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且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有规定的,在会计处理和支付处理上都要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在个税方面,自然也根据1月份工资薪金合并统一的情况,代扣代缴了注册公司流程人员的所得税。
二、分别支付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它是单独发放的,应该有三个特点:(1)与周工资发放不实时;工资薪金制度没有规定(其他制度可能会另行规定);它表现为根据不同的等级和工作岗位进行补偿或建立国际标准。
1.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的税收问题
这种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但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商务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一个人取得外事、交通、通讯、补贴所得的税收问题
扣除一定的国际标准外事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缴纳的,计入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用于个人所得税;不按月缴纳的,分解为个人所得税,属于月末,与月末“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涉外费用从国际标准中扣除,由省级地税注册公司流程事业部流程事务局根据具体发生纳税涉外运输通讯费用的调查结果进行计算,经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商务部备案。
所以问题来了。到目前为止,全省情况不一样,有的有国际标准,有的省没有国际标准。在公共政策中,有国际标准的,按照国际标准执行,没有国际标准的金额纳入注册公司1月份的流程收入中纳税。
2.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的分配方式及审计问题
另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支付方式需要按照国际标准支票发放,有些需要按照债券的方式进行报销。许多中小企业需要将债券的偿还纳入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用)。这对于未注册的公司来说是一个准确的流程,不仅可能导致抵扣的可能性,还可能导致个税的可能性。按照国际标准,无论是开支票还是偿还债券,只要是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实物性质,都要计入职工福利费。当然,在斯通,通讯费用在公司注册的地方,不需要视为补贴,必须计入相关费用。
3、地方法规对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的统计(不完全统计,列出)
第三,住房补贴
如果纳入工资薪金制度,随工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自然纳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长期缴纳。
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在公共政策上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通过支票;另一种是报销房租。
1.支票支付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住房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征收难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中小企业检查领取人的住房补贴、医疗保健补贴,应计入领取人当期工资总额,工资收入应纳税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中国公民以报销方式获得的住房补贴,仍按《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144号文件的规定,除一名中国籍人员外,任何以支票支付的住房补贴都应计入现行的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2.租金偿还
在租金报销方式上,以公司为首的中小企业取得的租金单据如果入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相当于职工宿舍和学生宿舍,不需要按照上述144号文件公司登记的登记流程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医疗补贴
随着医疗保险的推广,中小企业发放医疗补贴的情况更加少见。《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列出了三类医疗补贴,由中小企业向职工发放。
外国人因公医疗费用、不实行统筹医疗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子女医疗补助。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住房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征收难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中小企业检查领取人的住房补贴、医疗保健补贴,应计入领取人当期工资总额,工资收入应纳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以支票形式发放的各类医疗补助,应当纳入当期缴纳个税的管理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误进给余量
《商务部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的实物性质的补贴、养老金,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的项目收入,不征税
。。。。。。
4.旅行抚恤金和膳食津贴。
根据文件规定,膳食津贴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公共政策上,很多中小企业只是不发放真正的膳食津贴,而是以膳食津贴的名义发放工资。定额局之后,具体说明了不收税的情况: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确定误食津贴范围内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非计税餐费是指一个人因在老城区、郊区出差工作,不能在管理单位吃饭或返回吃饭,明显需要外出就餐,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国际标准按时领取的餐费。有的单位以膳食津贴的名义领取职工补贴和养老金,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用于个人所得税。
这样,膳食津贴基本上分为两类:
1.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按月按人发放的膳食津贴相当于工资薪金税;
2.如果确实是“误餐”,给予类似补贴,符合1995年82号税务文件要求的,可以免税。但需要提供管理记录和误餐记录作为无税证明。
不及物动词差旅津贴(养老金)
《商务部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前条也规定了车船补贴的免税问题,但如何理解这种补贴在公共政策中的物理性质?如何确定明确的国际补贴标准?在税务企业之间的争论中,连地方税务机关都无法整合。
差旅费是中小企业因公出差发生的适当费用。一般来说包括四个部分:城市交通费用、中继站城市住宿费用、住宿补贴、公杂费等。城市交通费和中继站的城市住宿费使用广泛,按国际标准报销,但不存在补贴或养老金。只有住宿费补贴和公杂费往往因为荒诞、易监控、收票而被承包,形成了难得的车船补贴。问题是,这部分补贴是否存在国际标准?到目前为止,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必备》这份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司法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每个城市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的国际标准报销,住宿费补贴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补贴以50元为限,公杂费以30元为限。
《司法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必需品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修订了2006年的旧文件,将公杂费改为市区交通费,并将国际补贴标准改为住宿补贴100元,市区交通费80元。
中小企业虽然不规范,但应结合自身中小企业的情况,在公共政策中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使国际标准内的适当差旅补贴可以免征个税。但国际标准的制定尽量不希望与上述国家的国际标准相差太大,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认为是合理的。
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外部制度还规定出差人员在报销出差相关费用(包括市中心的餐费和交通费)后,将支付额外的补贴,例如,根据出差次数,每天200元的单独出差补贴。这种情况不属于免税旅游津贴,但应纳入当月工资支付范围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贫困补助(困难补助、养老金等。)
对于确实有类似困难的部分员工,中小企业会需要发放扶贫补贴或困难户补贴,类似于职工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福利基金、养老金和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解释:法令第四条所称福利费,是指中小企业、企业、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从工会组织经费中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付给个人的扶贫补助费;
退休养老金是指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放的贫困补助。
这种免个人所得税的贫困补助在公共政策上如何界定?1998年,商务部做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关于确定贫困补助范围内困难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贫困补助,是指纳税人或其中产阶级因某些特定的暴力事件或因素造成长期贫困,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留成福利基金或工会组织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贫困补助。
2.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公司注册过程
(a)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组织基金支付给一个人的各种补贴和补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序数;
(二)从福利基金和工会组织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只有吴启华补贴、补贴;
(三)单位为一个人购买摩托车、房屋、电脑等不属于实物性质的临时特困补助费用。
根据该文件,可以阐述免税贫困补贴的三个国际标准:
1.分配针对的是具体的暴力事件和因素,比如中产阶级员工的车祸、灾难等,在注册公司过程中无法分配;
2.该支付不应是长期或诱导性补贴,而是临时和重复使用的支付。只有这样才能属于免税范围。
3.发放贫困补贴的国际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比如扶贫补贴,养老金都有相关规定。明确了地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可以讨论,此处省略。
任何不同时符合这三个国际标准的贫困补贴形式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供热补贴和供冷补贴
在低温和高温天气条件下,一些中小型注册公司流程企业也可能向员工发放类似的取暖补贴和降温补贴。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对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然科学、高等教育、新技术、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环保等奖项。由省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
二、国家发行的债券和金融债券贷款;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补贴和养老金;
4.福利费用、养老金和养老金;
5.保单赔偿;
六、军官转让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领导干部和职工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退休扶贫补贴;
。。。。。。
这种理解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什么补贴和养老金,已经有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注册公司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补贴和养老金,是指中央和国务院规定领取的养老金、高级专科学校的养老金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养老金。
而且取暖和制冷费用的支付一般是针对外来员工的货币形式的补贴,只需要吴启华。根据前条《商务部关于确定贫困补助范围内困难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不属于福利费用中个人所得税的广义免税。所以要结合1月份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详细阐述
注册公司流程1.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补贴首先要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只要工资薪金制度有规定,所有工资都是按月发放的,就要计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补贴分为两类,需要支付税收补贴和免税补贴:
(1)免征个税的补贴包括一定范围内的膳食补贴、旅行补贴、贫困补贴、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免税补贴都有相应的特殊要求或国际标准,超过国际标准的合理补贴不能享受免税。
(2)中小企业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享受免税政策,一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