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被登记为小规模和罕见的误解
误解1
: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18号新闻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规定,《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不适用。因此,销售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不符合18号文规定的前提,不能转为注册小规模纳税人。
误解2
:单独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配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认定为必要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完善,能够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则向诚Win公司注册负责人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额度确定。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的授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必备》(商务部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国际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并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18号新闻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十三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重新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可以申请程英公司登记。
误解3
:在重新登记日期之前的最近12个月或最近4个季度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必要性》(商务部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必要性中所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月份内,倒计时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验销售额、风险评估变更支付销售额……”,未具体说明免税销售额是否为增值税销售额。
但《商务部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8年第6号新闻稿)具体回应了这个问题:“《必要性》第二条所指的‘纳税申报销售’是指纳税人单独批准的所有增值税销售,包括免税销售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
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来看,免税销售本身属于申请增值税的广义。为支持某些特定企业持续赢得公司登记展,国家给予免税福利待遇,应计入申请增值税的销售额。因此,在重新登记日之前的最后12个月或最后4个季度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误解4
:注册纳税人转让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审核
18号新闻稿将重新登记纳税人未核定抵扣的进项税和重新登记日当期的寒假税分为重新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单据和重新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单据两种,并提出了不同的做法。其中“转让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辆的爱国彩票、州际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凭证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