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要求
2021-04-01 10:00:07

1.设立外资企业的前提。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鼓励举办出口产品和高级中等学校的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或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按照国家监管的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制造业监管指标的明确规定执行。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未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知情权;

(二)损害我国国家机构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我国五年规划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5)可能造成污染。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事项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详细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主要目的;

经营范围

,数量;制成品;使用的先进设备;公共设施的总面积和要求;需要水、煤、液化石油气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前提和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公司数量;对设施等的要求。大多数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调查报告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初步设计调查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外资企业法人(或监事会最佳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立法证明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出口弹药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他们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国家内部经济发展和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符合明文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注册公司的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应当经国家内部经济发展、商业和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州、省辖市、深圳经济特区的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一、投资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融资审批权限内;二是不需要国家配置的原材料,在可再生性、交通运输、外贸出口、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数量等方面不会对全省综合平衡产生负面影响。受托人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报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注册公司。国内经济发展、商业贸易部门和国家授权的机关统称为审批机关。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家明确规定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中,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外,必须经国家内部经济发展和工商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的产品涉及进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出口的,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事先征得国家内部经济发展、商务和贸易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文件后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发现上述文件不全或者不适当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申报或者修改。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的县、市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由登记的县市政府登记接收

许可

之后成立了中小企业。外资企业

许可

发行年份为中小企业成立年份。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登记。

以联合体法人为前提,符合中国立法明文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非法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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