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就其词而言,是指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具有经营资格的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是硕士机构出具的公司登记的合法证明,证明公司的合法心智。公司的设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在中华民族,硕士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种是《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另一种是发给非法人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不仅表明了企业的开业资格,还表明了其联合体法人资格。它是一种结合了两种资格的执照。但《营业执照》只注明了企业的经营资格,涉及企业法人资格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有权存在的凭证。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必要表现是是否有正确的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指企业注册地的县(市)政府强制收回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行为。但有些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或机构因年检不合格或明显未办理年检手续而被撤销。理论上,公司的法律头脑已经不存在了,但公司的个人财产依然存在,甚至公司的管理和娱乐活动还在继续。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公司的清算和香港公司的注册。公司清算是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分公司剩余个人财产,最终终止公司法律头脑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和清算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
随着资本主义的快速持续发展,企业审批制度改革,市场参与者准入的“投票率”降低,企业登记程序简化。作为资本主义最广泛和最基本的整体,大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触目惊心的是,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的违法行为也频频发生,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也时有出现。一些不正当的机构也开始空,故意不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不马上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达到迫使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然后另起炉灶,自立门户的目的。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市场主体的退出有两种方式,即撤销和撤销。今天的管控工作,在依法完成注销和撤销后,已经告一段落。市场主体退出控制管理的延迟完全空白空。一是近几年全省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企业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这些被撤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的收缴率不到20%。这些大量遗留在企业手中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为长期的市场秩序埋下了相当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未被清算并继续经营管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仍以正确的资质继续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层出不穷;三是以不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代替注销手续。对于那些不打算继续经营管理的企业,按照现行的年检制度,年检已经造成了单独取消业务的巨大权力。因此,笔者认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应与企业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
《劳动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非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股东、有关行政机关和有关专业知识工作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应当是上述“被责令非法停业”的情形。因此,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解散清算。《劳动法》第197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调查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发布新闻稿终止公司。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发布新闻稿。“可见,公司清算后只能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清算,不得撤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条例》的答复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将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程序结合起来。
在法定清算程序中,应该说设计代理人在注册香港公司时是非常极端的,其必要的目的是终止公司的法律头脑,保护公司债务人的个人利益。在劳动法中,清算是终止公司心智的唯一途径。正如注册是公司获得法律头脑的唯一途径一样,任何公司都不可能在清算前终止,不能偿还债务,并有权解决其保留的法律关系和会计问题。在这方面,公司的终止是一个比成立公司简单和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有些公司甚至需要几年几周的时间来完成公司清算,实现公司因各种因素而终止。当然,终止该公司的法人心脏机构注册香港公司情报作为清算的目标只能是碍事;从本质上讲,清算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务人、大股东和社会秩序的个人利益。意思是为了终止公司的法律头脑,不需要经过简单的清算程序。但公司法律头脑终止后,债务人的物权能否偿还,公司大股东享有的资产负债表能否实现,社会的社会秩序能否维持,毕竟是公司清算制度的明显目标和商业价值。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最重要的违法政策。一般来说,对于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这种处罚的法律责任。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难点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经登记的县、市政府应当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在第一时间做出违法行为,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原因是什么,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还是与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就法律、执法、司法机关的初衷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企业开业,而不是为了让香港公司继续作为代理人经营管理娱乐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性娱乐活动。对于清算而言,企业法人资格是一个适当的总体前提。所以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应该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同时取消其全部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同时进行为前提。但由于公司营业执照集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两项资格也被取消。
l、完善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虽然《劳动法》、《公司登记条例》、《企业登记条例》对企业(公司)注销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严重不足。比如《劳动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清算是违法的。在我看来,惩罚是合适的,但有效的监督是无关紧要的。企业解散和清算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在企业登记管理行政机关。企业申请注销后,应进行财务审计,对企业的原始资本进行检查和登记,责令注册香港公司的监事或经营单位妥善保管,同时发布新闻稿,通知债务人登记物权,有效监督企业注销,保护债务人权益。此外,在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注销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增加了对企业逃避责任行为的处理范围。为此,我认为,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制裁外,还应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人采取违法行为解散、清算或注销企业登记的,都应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主要法律责任。
2.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后期控制
1)以促进户籍和自治领管理的经济发展为主线,实现新媒体和全方位市场主体退出后对互联网的延迟控制。充分发挥和利用户籍经济发展的绝对优势,加大对市场主体退出的后期控制。一是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回访查案等政策,检查重点项目是否停止经营管理娱乐活动并进行清算,同时收缴营业执照和印章;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管理娱乐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为其融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变更登记,以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公司及相关企业进行违法查处;第三,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者,只有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限制其内部融资;四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负一方法律责任的法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制的原法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受到非法限制。
2)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工程为目的,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延迟控制。尽快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项目,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控制,落实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和退出法律法规。企业信用分类以企业注册的动态数据和企业管控的静态数据为基础,按照企业信用评级的国际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型。对于退出市场主体的缓控,重点项目是被撤销企业的大股东、法人和相关人员,分别按照财团法人和第三方记录不正当金融机构的记录,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注册香港公司公布,限制其新的并发注册,即准入行为。
总之,“吊销”公司执照是附在一个非法政策上的,它的发生是因为企业是非法的,剥夺了企业的内部管理资格,限制了企业的经营和娱乐活动,而不是从法律上消灭了企业的存在。企业的经营资格只是其法人资格的一个细节,而不是全部。将吊销营业执照程序与清算程序相结合,不仅为企业实施清算程序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过渡周,而且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也有助于行政事务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