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
2 | 《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 | 1份 | 核发时提供,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不需此表 |
3 |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1份 | |
4 | 发票领用簿 | 办理缴销业务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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