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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